海防海运费用
1、案例分析1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已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此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分析2某公司;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焦点在于乙方提交银行的议付单据中提单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的要求由于乙方在实际业务操作已经不可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向信用证议付行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便心存侥幸以备运提单作为正式已装船清洁提单作;fob风险到了香港,CFR风险到了德国这两种成交方式都是买方负责保险的谁没买谁倒霉船公司有免责条款,他只需进行少量赔偿至少可以肯定的是青岛公司没责任11月20日,货应该在香港和德国之间,德国买了保险找保险公司;案例1采用FOB条款,货物在未越过船舷之前,风险和责任在卖方既然货要先在仓库存上半个月之久,就应该投保存仓火险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案例2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2、1 在CFR条件上,虽然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后,其风险已由卖方转移之买方但这仅适用于正常情况下的CFR合同2 在本例中,卖方所交货物品质严重违反合同,而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是卖方履约的主要义务由于;付款人可以不付款,而卖方因为不负责投保,因此,一旦出险而不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结果就是本案例的结局因此,如果做FOBCFR等卖方不负责投保的条款,最好不要采用托收这种付款方式如果非要采用托收或后TT等付款;该规则于2020年1月24日生效下面是相关“红头文件”的摘抄规则文本 因此,出于序言中所述的原因,美国商务部将22 CFR第41部分修改如下第41部分签证根据移民和民族法经修订对移民文件进行记录 1 将第;FOB后面跟的港口是装运港,CIF,CFR后面跟的港口是目的港这个很重要,具体案例就要结合外贸,单证等知识了 案例我方与外商签定了FOB合同,我方出口,外方派船接货合同规定外商须在四月十五日前把船派到装运港;由卖方承担,在CFR条款下,尽管卖方不承担保险,但是必须负有承担及时通知买方办理保险的义务,而该案例中卖方的不作为导致买方未能及时投保,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3、向卖方索赔,卖方向承运人索赔因为进口商与承运人之间没有契约关系,所以不应该由进口商向承运人索赔而且,CFR是主运费已付类术语,出口商负责安排租船订舱,超龄服役老化船舶等问题是出口商责任导致,应由出口商负责也是;案例中显然卖方错误理解了仓至仓条款的含义“按CFR贸易术语进口时,在国内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起讫应为’仓至仓”显然是错误的解释如下虽然一切险确实采用仓至仓原则,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类的装运类术;海运出口运输工作,在以CIF或CFR条件成交,由卖方安排运输时,其工作程序如下 1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为使出运工作顺利进行,在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审核证中有关的装运条款,如装运期,结汇期,装运港,目的港。
4、第一个案例分析1CFR术语下,出口商卖方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装船作业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买方无权干涉但买方可在买卖合同中事先与卖方协商2本案例中卖方“因出口量大一时租不到足够的舱位,需分3次装运;某外贸公司分别以FOBCFRCIF价格签订三笔出口合同有关保险均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向起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途中均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结果只有CIF合同项下的货物索赔才未被;案例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2005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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